两种公义论 | 马丁•路德
两种公义论
马丁•路德
弟兄们,“你们当以基督耶稣的心为心,他本有上帝的形像,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腓2:5-6)
正像人的罪有两种一样,基督的义也有两种。
第一种是外来的义,是自外部输入的另一种义。这是基督使人因信称义的义,正如《哥林多前书》一章30节所记:“上帝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和救赎。”在《约翰福音》十一章25至26节中,基督本人也宣称:“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后来在《约翰福音》十四章6节中,祂又补充道:“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这种义是在施洗时,当人真正悔改时而给予人的。于是,人就能在基督里满怀信心地自夸说:“我所拥有的,乃是基督的生命、行为、言语以及祂的苦难和死亡;我也曾像祂那样生活、行动、言谈、受苦和死亡。”犹如新郎拥有新妇的一切,新妇也拥有新郎的一切,因为二人已连合,成为一体,共有一切。(参创2:24)所以,基督与教会同为一个灵(参弗5:29-32)。因此,根据圣彼得的教训,圣主与仁慈的父已将极大且宝贵的应许赐给了我们(参彼后1:4)。圣保罗在《哥林多后书》一章3节也这样写道:“愿颂赞归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父上帝,就是发慈悲的父,赐各样安慰的上帝。在基督里,他赐给了我们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该文并非如作者所说引自《哥林多后书》,而是出自《以弗所书》一章3节。)
如《创世记》十二章3节所述,很久以前,上帝就对亚伯拉罕应许过这难以言表的恩典和福气:“地上的万国都要因你的后裔(即在基督里)而得福。”(上述引言实际出自《创世记》二十二章18节(钦定译本),参阅《加拉太书》三章8节。)《以赛亚书》九章6节也这样写道:“因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其所以说“赐给我们”,因为只要我们信基督,祂就属于我们,连同祂的一切恩惠。正如我们在《罗马书》八章32节中读到的:“上帝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因此,基督的一切均为我们所有。虽然我们更应受到天谴神罚并地狱之苦,但我们的主纯粹出于仁慈,才把这一切宽厚地恩赐给我们这些原本不配领受的芸芸众生。甚至基督本人也说,祂降世是按其父的旨意行事(约6:38),顺乎天意。凡祂所作,必为我们,而且极力使一切为我们所有。祂说:“我在你们中间如同服侍人的。”(路22:27);主还说:“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舍的。”(路22:19)在《以赛亚书》四十三章24节中主说:“使我因你的罪恶服劳,使我因你的罪孽厌烦。”
因此,凭着对基督的信仰,基督的义便成为我们的义,祂的一切均为我们所有,甚至连基督自身也属于我们。所以,圣保罗在《罗马书》一章17节中将其称之为“上帝的公义”:因为“上帝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最后,在同一篇书信的三章28节中,祂又把这种信称为“上帝的义”:“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这种义是无限的,并且人可以因信在瞬间免去一切罪过,因为罪不可能存身于基督。相反,凡信基督者,便存在于基督里,与基督合二而一,拥有基督的公义。所以罪不可能留在祂的身上。这种公义是最基本的,是我们自身现有公义的基础、本因和源泉。因为上帝赐给我们这种义,是用以取代亚当所失弃的最初的义。其成就与最初的义所能产生的成就相同,甚至比它更多。
我们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领悟《诗篇》三十一篇1节的祈祷词:“耶和华啊,我投靠你,求你使我永不羞愧,凭你的公义搭救我。”这里没有讲“凭我的义”,而是说“凭你的公义”,也就是借着信并凭着上帝的恩典和慈悲,我主基督的义成为我们的义。在《诗篇》的许多章节中,信被称之为“主的善工”、“悔改”、“上帝的权能”、“仁慈”、“信实”,以及“公义”等;这些都是对信主的称谓,或者说对基督公义的称谓。因而圣保罗在《加拉太书》二章20节中才敢大胆说:“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他在《以弗所书》三章14至17节中又进一步指出:“我在父面前屈膝,求告他……使基督因你们的信,住在你们心里。”
如果天父确实使我们从内心里归向基督,那么这种外来的义灌输给我们,就并非因我们的善工,而仅仅由于上帝的恩典——所以它与原罪相对立;因这原罪也是外来的,非因我们的善工,而只由于受生而得。随着人类对基督的信仰和认识的增长,基督才逐日不断地把老亚当的原罪从世人身上驱除出去。这种外来的义不可能瞬间就全部注输给我们,它有开始、有渐进,最终通过死亡而臻于完美。
第二种义是我们本身所具有的,它并非我们独自做的功,而是藉第一种外来的义所做的功。这是在善功里行之有效的那种生活方式。首先,就自身而言,要消灭肉体,根绝欲望,像我们在《加拉太书》五章24节所读到的那样:“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其次,这种义包含着对邻舍的爱。第三,对上帝的顺服和敬畏。在经文的其余部分,使徒保罗对这些都有充分的阐述。他在《提多书》二章12节中对这一切进行了归纳:“在今世自守(关于消灭肉体)、公义(对邻人),敬虔度日(对上帝)。”
这种义产生于第一种义,实际上就是它的果子和结局。我们在《加拉太书》五章22节中读到:“圣灵(有赖于信主而存在的属灵之人)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由于我们提到的善工是人的工作,所以十分清楚,这一节经文所讲的属灵之人被称为灵。《约翰福音》三章6节说:“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这种义是继续对第一种义的完善过程,因为它一直在尽力排除老亚当,摧毁罪恶的肉体。所以它恨自己,爱邻人,它不为己谋利,只为他人造福,这构成了它的整个生活之道。在这个义里,它痛恨自我,毫不为己,把肉体连同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由于为他人谋利,以爱心行事,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他都能按上帝的意志行动,严格自持,对邻里以义相待,对上帝恭敬虔诚。
这种义在此(彼前2:21)以基督为榜样;并且转化为基督之形状(林后3:18)。这正是基督所求。如祂本人一切都为着我们,不谋己利,唯利我众一样——在这方面,祂对父上帝最为顺服——因此祂极欲我们对邻里树立相同的榜样。
在《罗马书》六章19节我们读到:这种义是与我们自己的本罪相对立的:“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在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因而从第一种义里传出新郎对心灵的这种声音:“我是你的。”而从第二种义里传来了新妇的回应:“我是你的。”随之便缔结婚约,并像《雅歌》二章16节所唱的那样牢固、美满:“良人属我,我也属他。”其后这种灵魂也就不在自身追求一己之义,而以基督为自己的义,只为他人谋取福利。因此,会堂的主耶和华通过先知警告说:“那时我必使犹大城邑中和耶路撒冷街上欢喜和快乐的声音,新郎和新妇的声音都止息了。”(耶7:34)
这就是我们正在思考的有关经文的内容:“你们当以基督耶稣的心为心。”(腓2:5)其意思是你们应当谦让并互相善待,就像你们所看到的基督善待你们那样。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实在应当像祂那样,“他本有上帝的形像,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腓2:6-7)这里所讲的“上帝的形像”,并非意味着“上帝的本质”,因为基督从未虚其上帝的本质。同样,“奴仆的形像”也并非指“人的本质”。但“上帝的形像”却是指智慧、权能、公义、良善——以及自由,因为基督是一个自由和有权能的智者,从不受制于其他所有世人所屈从的那些罪恶。在这方面祂卓绝超群,完全符合上帝的形像。然而,祂并不以此而傲慢,“不求自己的喜悦”(罗15:3),也不鄙视和唾弃那些曾经屈从各种邪恶并受其奴役的人。
祂也没有如那个法利赛人那样说:“上帝啊,我感谢你,我不像别人”(路18:11),因为那人专因他人的不幸而感到开心,无论如何他都不愿别人跟他一样。这是一种据物为己的强盗行为——起码可以说他宁可占着自己所有,不愿将上帝之物明确归于上帝,也不愿用其服事他人,生怕自己会因此而与别人一样。这种人总希望自己像上帝一样,自足、自乐、自荣,不对任何人尽义务,等等。但是,基督根本不这样想,祂没有以这些显出祂的智慧。祂放弃父上帝的形像而虚己;不愿以其高贵小视世人,不愿与我们有别。祂甚至为了我们的缘故,成了我们中间的一员,并以奴仆的形像出现,也就是让自己遭遇一切罪恶。尽管祂是自由的,正像使徒所说的那样(林前9:19),但祂却让自己成为大家的仆人(可9:35)。祂那样生活,仿佛我们的一切罪过实际上都是祂的一样。
祂也相应地承担了我们的罪过,并替我们受罚。尽管祂是为了我们在克服这一切,但祂的行为却好像为了自己一般。就祂同我们的关系而言,虽然祂有作我们的主和上帝的权柄,但祂自己不愿这样,却极欲作我们的奴仆。正如《罗马书》十五章1节所记:“我们应该不求自己的喜悦……因为基督不求自己的喜悦。”正如经上所记:“那些辱骂你的人骂声都落在我身上。”(诗69:9)《诗篇》的这一引言与保罗书信的引文同义。
当许多人正面理解这段经文时,并应了解其反面的意思,即基督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的意思是祂不愿和那些放肆强求与上帝同等的人为伍,那些人甚至对上帝说:“你若不赐我荣耀(如圣贝尔纳所解释的),我便为己强夺。”这段经文不能正面理解为:祂并不认为自己与上帝同等,即事实上祂与上帝同等,祂不认为这是强夺行为。这一解释并非基于正确的理解,因为它是论人子基督的。使徒保罗的意思是:每个基督徒应以基督为榜样,做他人的奴仆。如果一个人具有超常的智慧、公义或权柄、自夸具有“上帝的形像”,那么他就不该独占其为己有,而应将其归于上帝,让自己完全变得似乎一无所有,(林后6:10),跟那些匮乏的人一样。
保罗的意思是:当每个人忘记自我,不以天赋而自诩时,他就应当以身作则,把邻人的弱点、罪过、愚昧,看成自己的一样。他不应当自吹自擂、妄自尊大。也不应唾弃或蔑视邻里,好像自己就是邻人的上帝或与上帝同等一样。因为上帝的权能应当为上帝所独有;所以人若傲慢鲁莽、忽视这一事实,就是强夺。所以,人就这样取了奴仆的形像,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13节中“用爱心互相服侍”的诫命也就得以成全。圣保罗在《罗马书》十二章4至5节以及《哥林多前书》十二章12至17节中用身体百肢的比喻训导会众:那些有力、体面和健壮的肢体,都不摆出主人的架子,装作上帝的样子,凌驾于羸弱、卑微的肢体之上,洋洋自得。相反,它们忘却自己的尊荣、康健和权能,更多地替后者服务。因为这样一来,任何肢体就不服事自身也不追求私利,只为别的肢体服务。肢体愈是软弱、卑微和病残,其他的肢体就会愈加更多地服事它。用使徒保罗的话来说,就是“免得身上分门别类,总要肢体彼此相顾”(林前12:25)。人在各种情况下当如何与邻里相处,此处已讲得明明白白。
如果我们不能甘心自愿地放下上帝的样式而取奴仆的形像,也要拂逆自己的意志勉力为之。在这方面,我们应以《路加福音》七章36至50节的故事为鉴:曾患麻风病的西门佯装有上帝的形像,据义自傲,并蛮横地裁判、歧视抹大拉的马利亚,视她为奴仆。但我们看到,基督立即撕破他所谓公义的画皮,还他以罪恶形像的外貌。基督说:“你没亲我……你没用香膏抹我的头。”西门不知自己的罪有多大,他也未曾想自己已为这个讨厌的外形所丑化,以前的善功根本不值一提。
基督不在乎上帝的样式,西门却以此而自满。基督也不再提及西门邀请祂吃饭和如何尊崇祂。所以麻风病愈者西门现在仅仅是一个罪人而已。自以为义者被剥去“上帝形像”的光彩,无可奈何地蒙羞取了奴仆的形像。另一方面我们则看到:基督以上帝的形像的尊荣给马利亚,并抬举她,使她高于西门。祂说道:“她用香膏抹我的脚,亲我的脚,她用眼泪湿了我的双脚,又用头发擦干。”她和西门都未察觉这是多么大的功德,她的过失也被一笔勾销。基督给予她主宰者的崇高形像,使她升高,而不计较她奴仆的表象。马利亚没拥有什么,只有公义,她被提升到上帝的荣耀里。
如果我们自恃握有公义、智慧、权能而桀骜不驯,或怒对那些无义、无才和无权能之人时,基督也会这样处置我们。因为我们那样做是极大的堕落——是以义抗义、以智压智、以权能反权能。不能因为你自己强大,就去压迫弱者,使之更弱,你倒要提升并护卫他们,使他们强大起来。如果你是智者,你不应嘲笑愚人使其更愚,而是要你去教诲他们,一如你希望受教一样。既然你是义人,你就要保护宽恕不义者,而不能一味责怪、诋毁、裁判和惩罚他们。因为这是基督为我们树立的榜样。祂说:“上帝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3:17)。祂在《路加福音》九章55至56节中进一步说:“你们的心如何,你们并不知道;人子来了,不是要灭人的性命,是要救人的性命。”
但世人的天性都是顽固抗拒,因为它过于喜好惩罚,以义自诩,对邻里因不义而蒙羞、尴尬,感到幸灾乐祸。所以,它总为自己的事辩解,见自己比邻里好就欢欣。它反对邻里的事务,总盼别人变得卑微。这种堕落是十足的罪恶,与爱背道而驰,因为爱不求自己的利益、只求他人得益。(林前13:5;腓2:4)它应以邻里不如自己而忧伤,希望邻里的处境优于自己。如是,它将倍感欢欣,一点不亚于自己胜过邻里时的那种感觉,“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但你可能要问:“难道不许责罚恶人吗?惩戒罪恶有什么不对呢?谁不该捍卫公义呢?否则,将会导致不法之举。”
我的回答是: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有唯一的方式,要因人而异,因为人有公私之分。
上述情况与公职人员毫不相干,他们是受上帝差派而担任要职的人。惩罚、审判恶人,认定并护卫受害者是他们的必要职能。因为不是他们,而是上帝在行使这些职责。他们在这些事务上只能是上帝的奴仆,正如圣保罗在《罗马书》十三章4节所说:“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但这句话只应被理解为是指别人的事而言,不关乎自己的事,因为无论何人都不能为自己或因自己而代上帝行事,除非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然而,如果一个公职官员要打官司,他就要请别人,而不是由他本人来做上帝的代表,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他是当事者之一,而不是法官。关于这些问题,还是留给他人以后来解说吧,因为它牵扯面很广,现在难以一下理清。
参与诉讼的个人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那些为了复仇而求上帝的代表进行裁决的人。这种人相当多。圣保罗虽然宽容他们,但又不同意他们的一些作法。他在《哥林多前书》六章12节说:“‘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他在该书同一章还说:“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林前6:7)。为了避免更大的罪恶,保罗容忍了这较小的过失,以免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相互动武,以牙还牙,逞一己之私利。然而,这样的人却进不了天国,除非他们已经弃旧图新,放弃那些仅仅是合法的事情,追求有益之举。
第二种是那些没有复仇欲念的人们。按照《马太福音》五章40节所记。这种人对想要拿走其里衣者,索性连外衣也由那人拿去。他们不抵抗任何罪恶,他们是上帝的儿子,是基督的弟兄,未来福气的得主。在圣经中,他们被称为“孤儿”、“寡妇”、“孤独者”;由于他们不想报复,上帝就愿做他们的“父和伸冤者”。(诗68:5)他们非但不想报复,而且若有权势之人想替他们伸冤,他们也不愿、不求,至多只是允许而已。如果他们位居显要,还会禁止或阻止这种行为,甚至准备失去所拥有的其他一切。
假如你要问:“这种人太罕见了。他若这样做又怎能在这世上生存呢?”我的回答是:这不是今天才发现的,得救的人很少,因为通往永生的那道门是窄的,找着的人也少。(太7:14)。但是,如果没有人这么做,那么圣经怎么称贫穷者、孤儿、寡妇是“属于上帝的人”呢?这第二种人对冒犯者的罪恶产生的悲哀,甚于对自己的损失和受害的悲哀。他们其所以这样做,是宁愿使冒犯者弃恶,而不愿为自己所受之苦进行报复。因此他们脱去自我公义的外型,而以另外的形像出现:为逼迫他们的人祷告,为可诅者祈福。以德报怨,准备承受惩罚,为仇敌的得救而心甘情愿。(太5:44)这就是基督的福音和表率。(路23:34)
第三种人的主张很像上述第二种人,只是实际行动不同。他们要求追还原属于自己的财物,或者图谋给罪有应得者以惩处,但却不是为了谋取私利,而是通过惩罚和物归原主,使盗窃者和作恶者弃恶从善。他们发觉若不对作恶者施以刑罚就难以使其改过自新,他们便被称为“狂热派”,经上赞许他们。但是除了上述第二种人中的相当成熟者和极有经验者外,任何人都不应该有此企图,以防错把怒火当热心,将愤怒和急躁当成出于公义的慈爱行为。这是因为愤怒和热情相似,急躁形似出于公义的爱。除了完全属灵者,无人能够对其明辨之。基督曾显示过这种狂热,如《约翰福音》二章14至17节所述,祂做了一条鞭子,把在圣殿里做买卖的人统统赶了出去。圣保罗也表现过类似的激情,他问:“你们是愿意我带着刑杖到你们那里去呢,还是要我存慈爱温柔的心呢?”(林前4:21)
(选自作者著《路德文集》,略有删节。)